《民主管理制度》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6-11-21 17:44 已阅读:次
为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医院民主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个职工要以《工会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民主管理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应由医务人员、行政职能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医务人员、行政职能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五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对涉及职工权益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九条: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第十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模范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保守医院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听取审议关于医院经营策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院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等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工资及福利调整和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医院改制、减员分流方案,集体合同及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要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发职工工作热情,挖掘职工聪明才智,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包括设备操作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职工健康;现代医院管理方法;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医院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改进办法。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医院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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